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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胶州分所及注册会计师侯长江、宋

时间:2020-12-15 17:23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胶州分所及注册会计师侯长江、宋锡洋违规执业行为的通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胶州分所及注册会计师侯长江、宋锡洋违规执业行为的通报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注册会计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厅对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胶州分所及注册会计师侯长江、宋锡洋违规执业行为的通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胶州分所及注册会计师侯长江、宋锡洋违规执业行为的通报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注册会计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厅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胶州分所及注册会计师侯长江、宋锡洋承接司法鉴定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尤振胶会专审字〔2020〕第3001号)进行核查落实。该所及两名注册会计师违反以下几个方面规定:

一、未保持独立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条“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与鉴证客户保持独立。在执行鉴证业务时,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公众利益,独立于鉴证客户”的规定。

二、采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第三十条“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第三十一条“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的规定。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据此形成鉴证结论”、第三十七条“其他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的规定。

三、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一)相关性(二)完整性(三)可靠性(四)中立性(五)可理解性……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等规定。

四、未实质履行复核程序。该行为违反了《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只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可以签署业务报告”的规定。

五、未与当事双方充分沟通。该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一)相关性(二)完整性(三)可靠性(四)中立性(五)可理解性……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在适当时与治理层沟通”的规定。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财会〔2010〕21号)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一)就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与治理层进行清晰的沟通;(二)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三)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四)推动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之间有效的双向沟通”的规定。

六、鉴证报告发表结论不恰当。该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鉴证结论。在形成鉴证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能够印证鉴证对象信息的证据和与之相矛盾的证据”、第五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鉴证结论,鉴证报告应当清晰表述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的结论”、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鉴证报告中清楚地说明鉴证结论。如果鉴证对象信息由多个方面组成,注册会计师可就每个方面分别提出结论”的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六十三条规定,现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胶州分所及注册会计师侯长江、宋锡洋予以通报批评,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该所须认真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我厅。希望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山东会计网www.sdkjw.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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