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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7-04-03 16:14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山东省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民函〔2017〕51号 各省管社会组织: 现将《省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配合抓

山东省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民函〔2017〕51号

各省管社会组织:

现将《省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配合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

                           2017年3月13日

山东省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214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对省管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抽查一般于每年6月-10月进行。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级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同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做出的检查结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选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建立省管社会组织名录库并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按不低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数量的5%的比例,从中随机确定定期抽查对象。

获得3A、4A、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自获得评估等级之日起1年、2年、3年内不列入抽查名单。

社会组织被举报或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在抽查当年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重点检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第七条  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建立省管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从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人员,2人以上为一组开展工作,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并记录在案。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

第九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条  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社会组织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被抽查社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一条  对每个社会组织的抽查原则上在5日内完成,自抽查完成之日起30日内,由登记管理机关向被抽查社会发出抽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确定的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和省社会组织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开展抽查不向社会组织收取抽查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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