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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12-14 12:28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印发<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和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962号)和《印发<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202号)等九个重要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九个备忘录”文件精神,明确相关职责,严格依法履职,建立和完善工商、市场监管领域内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协同监管和联系惩戒(激励)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今年5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系列备忘录重要文件精神,做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守法经营、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也是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的重要抓手,更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和高效监管体系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做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充分运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手段推动市场主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从根本上遏制“劣币驱良币”现象的发生,从而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法定职责履行到位。

  二、明确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工商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各项职责

  为深入推进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省局对“九个备忘录”中涉及工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认真梳理,进一步明确了惩戒(激励)对象、信息提供方式和工商部门承担的具体事项。各级工商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探索实践,确保履职到位,切实担负起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中应尽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职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是各级工商机关落实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要严把公示信息数据质量,加强数据核查和更正,确保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要及时公示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严格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并积极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要进一步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统筹协调,规范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全省工商部门各业务条线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均应当做到100%向社会公示,确保公示率、及时率和准确率,充分发挥其对违法企业的信用约束作用。

  (二)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九个备忘录”有关分工要求,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安全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等相关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利用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由省局统一将系统内产生的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推送给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直相关部门。同时,对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联合惩戒备忘录牵头部门推送的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联合惩戒(激励)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要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准确、完整地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四)认真落实工商部门与各部门的协同监管措施。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要切实依法履行工商部门监管职责。一方面对行业审批部门在对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后,工商部门要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要根据各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依据法定职责进行相应监管。要将失信信息作为行政管理和实施监管的重要考量因素,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在授予荣誉和表彰时,进行必要的限制或禁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违法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的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必要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山东会计网www.sdkjw.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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