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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2)

时间:2016-12-14 12:28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反馈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备忘录牵头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尤其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措施后,要按照相关备忘录的反

  (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反馈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备忘录牵头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尤其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措施后,要按照相关备忘录的反馈时限要求,及时向同级相关备忘录的牵头部门和上级工商部门反馈惩戒结果。对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及时通报同级相关备忘录的牵头部门。

  三、立足实际,加快完善工商部门内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信息化系统建设

  各级工商部门应按照“九个备忘录”的要求,根据现有信息化条件,加快完善信息化系统,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提供必要支撑。

  (一)增加联合惩戒应用和反馈功能。 省局将依托综合业务系统,根据联合惩戒业务需求,依据接收的各部门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开发联合惩戒应用和反馈功能,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或当事人进行限制。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系统能够自动拦截违法失信当事人担任相关领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动弹出警示窗口,提示信息产生机构、限制原因、限制措施和限制时限;自动统计和提供对惩戒数据的多维度、多角度查询;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备忘录规定时限要求,自动定期向有关联合惩戒牵头部门反馈联合惩戒结果。同时,依据行业审批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许可证的信息,及时提醒登记审查人员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二)加快“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建设。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建设要求,省局将加快建设全省工商部门“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建设,将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执法等相关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整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双告知信息、抽查检查信息和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形成统一的监管数据库,实现各部门和工商系统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用,实现全省市场主体综合监管信息的即时查询、统计分析、警示预警,全面掌握市场主体信息,提升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三)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信息实时更新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加强综合业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等系统之间的技术对接和关联配合。对相关部门推送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更新信息,各系统能够及时自动做出反应,及时调整惩戒(激励)名单数据库。

  四、强化领导,为扎实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提供组织保障

  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清单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勤勉尽责抓好落实,不折不扣实现目标,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是工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工商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强化责任,细化举措,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职责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协调。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涉及诸多方面。在工商部门内部,各业务条线和信息化机构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协同。各级工商部门要参照本实施意见附件《山东省工商局落实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备忘录职责清单》的做法,明确责任科(处)、室,落实任务分工。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惩戒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完善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等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联合惩戒开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国务院有关部委系列《备忘录》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工作的认知度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要注意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要积极推动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四)抓好督促检查。省局将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根据省政府和工商总局督查工作有关安排部署,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消极怠工的进行通报批评。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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