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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12-20 12:29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财社〔2011〕5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财社〔2011〕5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0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奖补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按照管理使用层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申请申领程序确保科学、严密,审核支付程序阳光、透明。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高于150元的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经其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市要根据不同的培训专业(工种),合理确定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元。
(一)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可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且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申领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二)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且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责任编辑:山东会计网www.sdkjw.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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