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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时间:2016-12-20 12:29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一条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进行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一定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场所和孵化服务。此项资金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也不得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管理使用,按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支出。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确需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章  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身份证识别系统和“劳动99三版”软件,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就业政策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程进行电子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每次审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建立定期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对当年就业专项资金结余过多的市、县(市、区),要适当扣减下一年度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各地要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承办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采取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办法,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财政在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9〕1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就业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山东会计网www.sdkjw.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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