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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营改增后公司借款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不收取任何利息及其他

时间:2016-12-08 11:49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请问营改增后公司借款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不收取任何利息及其他费用 问:请问营改增后公司借款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不收取任何利息及其他费用,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公司员工暂支款,用于公司业务,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是否视同销售呢 答: 根据《财政部

请问营改增后公司借款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不收取任何利息及其他费用

问:请问营改增后公司借款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不收取任何利息及其他费用,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公司员工暂支款,用于公司业务,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是否视同销售呢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问题中所描述的公司借款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不收取任何利息及其他费用,属于视同销售。公司员工暂支款,用于公司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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