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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当月认证相符,会计人员在申报时未进行抵扣,该认证相符

时间:2016-12-08 11:53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专用发票当月认证相符,会计人员在申报时未进行抵扣,该认证相符的发票 问:专用发票当月认证相符,会计人员在申报时未进行抵扣,该认证相符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 如果该企业不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当月必须按期申报抵扣。 但是因

专用发票当月认证相符,会计人员在申报时未进行抵扣,该认证相符的发票

问:专用发票当月认证相符,会计人员在申报时未进行抵扣,该认证相符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 如果该企业不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当月必须按期申报抵扣。 但是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如您仍有疑问,建议拨打12366-1或咨询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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